2017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天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天古公司)、宜宾天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以下简称铜梁分公司),关于侵害商标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一审、终审胜诉。
『案件进程回顾』
2016年12月,天古装饰接到铜梁区业主反映,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15号出现了号称“天古装饰铜梁分公司”的门店,其所用名称及LOGO与天古装饰高度相似,天古装饰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同时向法院提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7年7月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一审判定:铜梁分公司立即停止对第15348026号“天古装饰”注册商标、“天古装饰”字号的的侵害行为,即停止在商业涉案活动中使用“天古”、“天古装饰”字样;铜梁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重庆天古公司经济损失,宜宾天古公司对铜梁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宣判后,宜宾天古公司及铜梁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律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受理费由宜宾天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宜宾天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承担。
不正当的竞争只会造成恶性循环,不利于行业发展。面对“李鬼”企业傍名牌侵害天古品牌的不法行为,天古装饰维权信念坚定,通过法律武器维护了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市场中注意辨别,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希望以此为例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重庆家装行业本土品牌,天古装饰深耕家装十七载,拥有集设计、客服、工程、质监、物流、售后为一体的专业管理中心,揽获国家级、市级各种设计施工大奖230余项,并凭借雄厚实力与过硬品质荣获重庆市著名商标殊荣,连续多年获评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天古装饰负责人表示,未来将带着重庆市民的信任与厚爱,继续提供高品质家居产品与服务。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天古装饰所有
提示:天古装饰向您承诺,您的个人隐私我们会严格保密!